2008年3月1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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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媒体”游走在法律边缘
黎伟华

  博客(Blog),又称为网络日志。它作为数字技术时代的新生事物,正迅速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之中。由于博客言论的发表大多为匿名,且带有随意性,被人们称为“草根媒体”。它如同一把双刃剑,在创造更多言论空间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法律问题。

  名律师打赢了维权官司
  2008年1月17日,在“福寿螺事件”中为蜀国演义餐厅代理诉讼的著名律师邱宝昌,一审打赢了名誉权侵权官司,并获赔24400元。
  台湾人杨某是蜀国演义餐厅“福寿螺”事件的受害人。邱宝昌律师受聘担任蜀国演义餐厅的代理律师。2007年7月19日,杨某以“四海之外”网名在邱宝昌律师开设的网上博客中留言:“我特地来邱大律师的博客看看,只是觉得你父亲给你取名字确实有先见之明:求报偿。悲哀啊!”2007年7月20日、23日、25日、26日,杨某在其网名“四海之外”博客中分别发表“头顶‘消费者保护神’的光环,邱宝昌和消费者对簿公堂!”、“‘求饱娼’之前世今生”、“邱宝昌‘晚节不保’为哪桩”等文章,文中提到“邱宝昌既要‘消费者保护神’之盛名,又和消费者站在对立面打官司,赚取‘蜀国演义’的庞大律师费。岂不多少有些‘又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之嫌”,“一个打着‘公益’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神圣大旗的著名律师,一方面为自己大造‘消费者权益保护神’的硕大牌坊,一方面公然为了求报偿而为奸商和消费者对抗,站在奸商的一面”等内容的描述。
  2007年7月30日、31日,邱宝昌以博客留言的方式致函杨某,要求其停止侵权。随后,杨某再次在博客上发表文章,文章中有“关于邱宝昌是否挂羊头、卖狗肉?”及“关于邱宝昌是否无知和可耻可恶?”等描述。
  协商不成,邱宝昌以杨某的行为造成了社会对其人格评价的降低,构成名誉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用共计1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邱宝昌的名誉权,判令被告杨某将其在网络上以网名“四海之外”博客中发表及转发的针对邱宝昌的涉及诋毁、贬损等具有侮辱性的相关文章予以删除,在《北京晚报》上向邱宝昌公开赔礼道歉,赔偿邱宝昌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以及经济损失4千4百元。

  既要法律也要道德
  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博客侵权事件的发生,规范博客管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有人提出,给博客立法,用法律来约束其发展,如实行博客实名制度、审定制、许可制等,已成当务之急。由于博客具有开放、自由、流动、匿名等特点,管理起来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必须用法律进行规范。
  也有人提出,博客的社会影响已日益扩大,无论是针对网络服务商还是网络写手,行业标准的制定和规范管理已经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对于游走在自由边缘的博客来说,严加管制、立法规范是一件好事。通过监督和立法,打击和淘汰一批违规博客,才能更好地维护博客的自由。
  与此同时,在网络业内部,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也开始反思网络的自律问题。他们提出,网络不仅应该从法律规范中进行约束,也倡导以自律自觉的形式实现网络文明。
  2007年8月21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发起的国内首份《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在北京正式发布。人民、新浪、搜狐、网易、腾讯、千龙等十多家博客服务提供商共同签署了该公约,向博客服务商的行业自律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而曾被评为“中国十大新锐青年”的博客网董事长兼CEO方兴东在一份名为《博客道德规范》倡议书中提出:作为一名负责任的博客,应该自觉遵守以下基本的道德规范——
  一是诚实和公正原则。博客在收集、报道和编写信息和文章时应该诚实和公正。不抄袭,鉴别并链接消息来源,确保博客文章、引述、标题、图片和其他内容如实叙述。在没有披露修改内容的情况下决不歪曲照片的内容。不发表明知道不准确的信息,发表可疑信息时应该明确加以说明。对主观评论的信息和客观事实的信息要加以明晰的区分。
  二是伤害最小化原则。博客对待消息的来源和报道对象要给予人类应有的尊重。博客应该对那些受到负面影响的人体现同情,对儿童或者缺乏经验的对象要特别谨慎。对于可能造成伤害和不适的信息应该明确识别。要体现良好的品位和格调,避免以耸人听闻的信息哗众取宠。
  三是承担责任原则。博客应该敢于承认错误,并且及时纠正。
  任何一件新生事物都有其发展和完善并适应社会的过程,博客也不例外。新型案例的审理、法律法规的健全、行业自律的逐步完善都将为中国的网民构造一个洁净的网络世界。